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三、申请的受理窗口
户籍所在地镇(街)宣传教育办公室或工作学校
四、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教育局
五、事项设立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六、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要求的学历条件,思想品德良好,教育教学能力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要求相一致的中国公民可提出申请。
七、申报所需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上照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非在编在职教师申请人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贴上照片);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交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交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量化评分汇总表;
11.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表格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的相关表格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提供,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到工作学校或镇(街)宣教办提出申请;镇(街)宣教办或市直属学校、市属有关单位组织申请人集体到市级医院体检,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需要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查申请人的材料并做出是符认定的决定。
申请人到工作学校或镇(街)宣传科教办提出申请
受理单位组织申请人到市级医院体检
受理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有关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查申请人的材料并做出是符认定的决定
十一、事项有效期
长期
十二、受理时限
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受理单位。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粤价[2002]248号的规定,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缴纳认定费用120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申请的单位所在镇(街)宣传教育办公室或受理申请的有关学校。
十五、投诉电话
23126198
十六、备注
根据有关规定,非在编在职教师申请人需到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进行学历鉴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在申请认定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申请认定后,须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认定前须获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